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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5-31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学院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

第四条 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

(三)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实验中心负责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院验室废弃物的管理规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二)负责与相关部门接洽完善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手续;

(三)负责组织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中心必须高度重视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认真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管理。

第八条 实验中心人员应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应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处置的各环节知识和要求。

第九条 实验中心要对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

第十条 禁止任何科研人员或学生随意弃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实验中心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上报至学院,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收集与存放

第十一条 学院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准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对本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 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或装置上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并加以标注。

第十五条 在学校没有统一收集处置之前,实验中心负责保管好实验室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实验中心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帐式管理。

3.绝对禁止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4.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

第五章 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六条 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实验室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实验中心已将实验室暂存废弃物的情况上报至学校相关部门,处置方式将按照学校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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