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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2023-05-31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本院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各自实验室学生经常进行自觉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学院实验中心建立适合本部门情况和特点的、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制订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预防措施。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维修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学院固定资产。

第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五条 凡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事故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上报。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者)应于当天向实验中心报告;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要立即口头报告实验中心和学院领导,尽快查明原因,写出详细书面材料,逐级上报。无论大小事故,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管理人责任。

第六条 一旦发生被盗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要首要保护现场,立即向实验中心报告,实验中心再向院领导报告。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好现场记录。

第七条 对自觉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学院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章 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

第八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1.    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    违反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任意拆改仪器设备的;

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在搬运及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不当的;

5.    教师指导错误或脱岗的;

6.    由于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款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2.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十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失的,经组织鉴定确认,可不予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损坏的;

2.    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3.    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难免损坏的;

4.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责任人)要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查明原因,分析责任。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根据事故大小及责任,对当事人(或责任人)酌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款。

第三章 赔偿费的计算与审批

第十三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金额:

1.    对普遍使用的小型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按原值赔偿。

2.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赔款。

1)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机械产品,一般按原值60%-80%赔偿;电子产品按40%-6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40%-60%赔偿;电子产品按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1-20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的20%-40%赔偿;电子产品按10%-20%

赔偿。

4)已经使用20年以上的机械产品,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原值的10%;电子产品不高于5%

5)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    损坏或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4.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5.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第十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事故实验室负责人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上报实验中心。

第四章 赔偿款的收缴及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赔偿款,由实验中心根据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缓期偿还或适当减免。

第十六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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